卫生部新修订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办法新一步明确了性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对故意传播性病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性病诊疗工作,办法明确要求,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应当实行诊医生负责制,建立门诊日志,对就诊者逐例登记。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科室,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及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科室处置。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性病诊断标准和相关规范开展工作,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进行检测,规范书写病历,准确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告疫情,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就医。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涉及性病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依法进行。
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将严格按照卫生部要求,加强对开展性病诊疗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